鄭州外國語中學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學校改革和發(fā)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現(xiàn)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和《河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鄭州外國語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教代會的指導思想和基本任務: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學校)、教職工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于教育教學改革,完成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人民滿意的學校。
第四條:教代會是在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校長要每學年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職權。
第六條 各級領導認真對待教代會決議、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tǒng)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配合校長及行政系統(tǒng)開展工作,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目標、任務。
第二章 職 權
第八條 鄭州外國語中學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包括工作總結、發(fā)展規(guī)劃、教育教學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通過《學校工作報告決議案》。
(二)聽取財務工作報告(含預算內和預算外、收支、執(zhí)行報告);討論審議財務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通過《財務工作報告決議案》。
(三)討論、通過學校聘任、獎懲、分配、考評、考核、評先、評優(yōu)的改革實施方案;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等,由校長頒布實施。
(四)積極推進和完善校務公開,充分發(fā)揮民主管理。通過多種方式、途徑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至少每兩年評議一次學校領導干部,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干部,評議結果作為對干部進行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六)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原則上按全校教職工總數的25%比例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選舉產生,代表須獲得本單位半數以上教職工的同意才能當選。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xiàn)學校以教學為主的特點,其中一線教師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青年教師、女教師代表占一定比例。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各選舉單位代表,因各種原因調出本選舉單位后,其代表資格自動終止,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出相同名額的代表。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教代會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三)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與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促;
(四)對教代會的工作和議程發(fā)表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必要時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四)模范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做好本職工作,不斷提高業(yè)務水平,在學校改革與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guī)則,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每學年定期召開一次全體教職工(會員)大會或教職工代表
大會,并在開會前兩周公示大會議程,廣泛征集教職工提案。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后應向鄭州市教科文衛(wèi)體工會委員會報告。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六條 教代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第十七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應由各方面的代表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多數。
第十八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在整理、匯總教職工教代會提案的基礎上,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教代會的工作應接受教職工的監(jiān)督。全校各部門和全體教職工對教代會通過的決定,應認真執(zhí)行。代表的提案應及時處理,處理情況和結果,在下次大會向全體代表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的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各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并經常聽取代表及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根據需要組織教職工代表巡視;
(三)向代表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yè)務和管理知識,提高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四)維護教職工和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五)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并向學校黨委匯報,與學校溝通;
(六)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七)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資料檔案的整理、歸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教代會(會員大會)通過后組織實施。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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